設計學報出版倫理規範聲明書

Publication Ethics and Publication Malpractice Statement of Journal of Design

設計學報(Journal of Design; ISSN 1606-8327)致力於設計相關領域之研究論文,經由公開徵稿及嚴謹審查,提供具有公信力之發表與交流之園地,以提升國內設計學術研究水準。設計學報不接受包含任何不當行為之研究報告,包含:抄襲、一稿多投(重複投稿)、杜撰(假造)資料、捉刀(槍手)著作、掛名與未揭露之利益衝突等。設計學報亦採用(依循)由Elsevier B.V建議之《出版倫理Publishing Ethics》規定(http://www.elsevier.com/wps/find/authorsview.authors/rights)。內容包含作者、審查委員與設計學報編輯者之義務。我們自《出版倫理》之上述網頁摘錄資料並稍作更改如下:

作者義務

-論文標準

作者在原始論文著作中需呈現相關的研究數據,並且精確地描述實驗執行以及客觀的方式討論顯著性結果。研究論文中還必須包含實驗的重要細節與相關文獻,以利他人重複進行實驗。任何不道德的行為,如欺騙與故意不正確的論述,是不被接受的。審查委員與編輯者的意見亦必須精確且客觀。

-危害物與人、動物之實驗對象

如果研究涉及到可能會產生嚴重危害的化學物品、研究程序或設備時,作者須於論文中詳細說明。若研究有包含動物或人類等的實驗對象,作者需要在論文中詳述過程,並確保實驗過程合乎相關法律規定與制度規範,並且必須通過倫理委員會審查。對於以人類為實驗對象之研究,必須獲得受測者的知情同意書,對於實驗對象之隱私必須永遠保護。

-研究倫理審查

進行與人類相關的研究,須通過倫理委員會審查,並且獲得受訪者知情同意書;如研究對象為孩童,則需要獲得研究對象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書。另外,作者應獲得使用包含文字、圖片、聲音、影像等的授權,以避免侵犯著作權。

-原創性與抄襲

作者應確保整篇論文為自身之原創著作,若有使用其他作者之論述,則必須明確引述。抄襲等不道德行為是不被接受的,包含:私自挪用他人結論為自己研究成果、複製或重新闡述其作品之精華與改作他人作品為自己的著作。

-資料使用與保留

作者需保留原始數據,能在論文審查過程中,提供給審查委員進行審查。並於論文出版後提供大眾取得原始資料進行使用。

-同時出版之出版品

作者不應該同時發表本質上相同的研究論文(報告)於多個期刊或出版品,投稿同一份論文至不同期刊,因為這是不符合出版的道德行為。一般來說,作者不能將曾經發表過的研究論文投稿至其他期刊。唯在特定的條件下是可被允許二次出版(secondary publication),除了作者與各(第一與二次)期刊編輯者,必須同意進行二次出版之外,二次出版的數據資料與論述必須與第一次出版論文相符,而且第一次出版的論文也必須列於二次出版品之參考文獻內。

-資料來源之告知

作者必須善盡告知引述他人作品的責任義務。如果是作者私底下獲得的資訊,如對話、書信、第三方之討論等狀況下,必須明確獲得書面的授權同意書,否則不應使用或發表。透過審查他人論文而獲得的資訊,如審查論文或計畫補助申請書等,如無原作者的書面授權同意書,不應使用或發表。

-利益衝突

作者需公開揭露利益衝突事項,包含僱傭、委任或代理關係,擔任合作企業的負責人、董事、監察人或經理人,血親關係,計畫補助來源、資金投資、股權、酬金、專家諮詢費、專利申請或權利金、或具有經濟價值得以用金錢交易取得利益等事項,可能的利益衝突之資料必須儘早提供。另外,需特別於論文的參考文獻列之前,揭露所有經費補助來源。

-研究內容之錯誤

當作者發現研究內容含有錯誤或不正確資訊,應立即通知本學報編輯者,並採取撤回論文或修正內容等相關措施。若學報編輯者從第三方得知研究論文有重大錯誤,作者亦有採取以上動作之義務,並需提供編輯者正確資料。

-研究報告之作者

論文的著作權是屬於對於研究報告有構思、設計、執行或詮釋等的重要貢獻者,所有對研究報告有所貢獻者,或與研究計畫相關之人員,均需列於致謝或共同作者之列。通訊作者需確認所有具有貢獻的共同作者都列名於作者列,對論文沒有貢獻者則不應列名於論文中。通訊作者需確認每位共同作者於投稿前,都完成檢視論文並同意投稿。

編輯者義務

下列指導方針依據 Elsevier與 COPE's Best Practice Guidelines for Journal Editors提供之原則。

-同儕審查

審查委員對於學術期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,「同儕審查」(peer review)是一個有效的審查程序,並定期檢視此程序是否需要進行改善,以維持期刊學術研究水準。若出版品無同行審查,則必須清楚標明。

-機密原則

編輯者、編輯助理與系統管理等人員不得向相關作者、審查委員、編輯顧問與出版商公開論文之任何訊息。

-學術誠信

有權要求作者提供倫理委員會審查書,或是如何篩選病人、如何獲得病人同意書。以及確保實驗符合法律規定與規範,並委任一專門小組定期監督審查。並採取措施避免重複發表,以及確保投稿相關論文的檔案永久安全性。最後提供適當的系統,以能夠讓作者自由查看原始論文檔案。

-公開原則

1. 未經取得作者同意之前,編輯委員會不得將投稿論文中尚未發表資料、以及同儕評審提供之建議訊息作為個人研究之用。
2. 編輯委員會可要求投稿者公開相關利益衝突資訊,包含投稿論文中所使用圖像的使用權聲明。若利益衝突與侵害於出版後被揭露,需發表更正、撤銷或聲明等必要措施。

-調查參與

當投稿論文違反著作倫理情事,編輯者與發行者(或設計學會)需深入調查、採取適度因應措施,包括聯繫作者、設計學會或相關團隊並盡告知知義務。一旦確定違反學術倫理,必須立即採取更正、撤回、釐清聲明等措施;即使對於已刊登之論文,編輯委員會仍有追訴的效力。

-利益衝突

確保商業利益(如廣告)不會影響編輯決定。以及贊助商品(sponsored supplements)在同行評審的過程中受到與論文相同要求的審查。贊助商品的項目必須符合學術使用價值,而非商業利益考量。

公告編輯委員的相關權利與義務,且每年必須更新編輯委員會名冊。並且使用統一格式的方式,以提供客觀的審查。


審查委員義務

-審查能力

確認審查的論文與自己的專業領域接近,被委任之審查委員若認為不適任,必須通知總編輯並主動要求撤銷審查委員資格。另外,審閱論文是相當費時的,一般必須要評估是否能夠在指定的時間內完成審查,若無法勝任,亦要通知總編輯並主動撤銷審查委員資格。

-利益衝突

必須避免利益衝突。但並非是撤銷審查委員資格,而是總編輯會作出明智的抉擇。例如:如果投稿者與審查者在同一個部門或機構一同工作、或者是曾經為投稿者工作過,這些狀況都應該避免。

-道德規範

審查委員需識別論文是否有抄襲或欺騙情形,提出可辨識是否抄襲的相關作證越詳盡越好。審查委員也必須告知編輯者論文中大致相似性或部分重疊的部份。另外,對於研究有包含動物或人類等的實驗對象,作者是否在論文中詳述過程,並說明實驗過程合乎相關法律規定與制度規範,且實驗已經通過倫理委員會審查。

-保密原則

審查委員必須將審核之論文視為機密文件,審查過程中不得向編輯者以外之人透漏任何訊息,因此在審查建議中不應該透漏審查委員的身分,也意味著不應該與論文作者聯繫。

-論文格式

投稿論文必須遵守期刊的論文範本及相關寫作規定,特別如作者使用他人的作品,包含文字、圖片、聲音、影像等,必須取得授權,以避免侵犯著作權。

-客觀標準

審查委員必須公正、客觀執行審查工作,審查建議必須是有建設性,謙恭地說明所洞察到文章中不足之處,且提出客觀數據為自己的審查建議提供相關佐證。

在評審與發表程序當中,主編、編輯委員會成員與出版者需遵守依照Committee on Publication Ethics (COPE)之指導方針:"Code of Conduct and Best Practice Guidelines for Journal Editors" 與 "Code of Conduct for Journal Publishers",以確保沒有違反出版倫理與造成任何不當出版之行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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